
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法律咨询电话:13196788105
首席律师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李新民 律师
手 机:13196788105
Q Q:1404674805
地 址:江苏常州市延陵中路508号
离婚诉讼案件法院管辖权之规定
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规定如下:1、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案件法院管辖权之规定
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规定如下:
1、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