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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李新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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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主要内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1、规定当事人一方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3、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属个人财产。
4、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6、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